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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利用采煤沉陷区、关闭退出煤矿工业场地发展风电、光伏等产业
 
发布时间:2020.03.12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2020年煤炭去产能工作,推动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全面完成去产能目标任务。尚未完成“十三五”去产能目标任务的地区,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在确保完成“十三五”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可以对退出煤矿进行调整,调出煤矿名单统一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持续巩固去产能成果。对去产能煤矿全面实施“回头看”,已退出煤矿要严格按照标准关闭到位,坚决防止已经退出的产能死灰复燃,确保各类问题整改到位。综合施策提高职工安置质量,妥善解决结转职工安置、失业职工帮扶、内部退养费用缺口等遗留问题。围绕推动行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改革重组、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等重点工作。


       三、积极稳妥深化“僵尸企业”处置。贯彻落实深化“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加快处置煤炭行业“僵尸企业”。各地区要加强日常监测排查,对于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低效、无效煤炭行业企业,依法及时出清。


       四、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煤矿。认真执行《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煤炭供需形势和资源运力情况,加快落实已制定的实施方案,按照严格执法关闭一批、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升级改造提升一批的要求,加快退出低效无效产能,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和能源稳定供应能力。


       五、加快退出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煤矿。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加快分类处置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加快退出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生产煤矿,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生产煤矿,以及高砷煤炭生产煤矿。


       六、有序推进去产能工作。有关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制定去产能实施方案。认真执行去产能公示公告和关闭验收相关规定,退出煤矿要严格关闭到位、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核减产能煤矿、减量重组煤矿要及时公告产能变动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培育发展优质先进产能。以煤电、煤化一体化及资源接续发展为重点,在山西、内蒙古、陕西、新疆等大型煤炭基地,谋划布局一批资源条件好、竞争能力强、安全保障程度高的大型露天煤矿和现代化井工煤矿。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在建煤矿手续办理和工程建设进度,持续扩大优质增量供给。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不断提高煤炭行业法治化水平。


       八、统筹做好保供稳价工作。保供难度大的地区要统筹制定去产能实施方案和煤炭应急保供方案,确保资源运力接续。支持通过签订中长期合同、建立储备基地、实施煤电联营等方式,形成互利共赢、长期稳定的供需合作关系。主要产煤省区和大型煤炭企业要有序释放优质先进产能,合理均衡组织生产,保障煤炭市场平稳运行。


       九、加快推进兼并重组。坚持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和政府支持相结合,统筹推进企业改革和兼并重组工作,进一步提升行业集中度、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支持煤炭企业建设坑口电厂、发电企业建设煤矿,鼓励通过一体化运营、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发展煤电联营,促进上下游产业融合发展,提高能源供应保障水平。


       十、加快推进结构调整。有关省(区、市)要结合全国煤炭生产、运输格局变化,做好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和“十四五”规划研究,进一步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实现供需动态平衡。加快退出低效无效产能和落后产能,持续减少煤矿数量,不断提高产能利用率,进一步提升安全、环保、能耗、工艺等办矿标准和生产水平。


       十一、加快推进转型升级。深化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建设安全、绿色、集约、高效的煤炭供给体系。以产业延伸、更新和多元化发展为路径,充分利用去产能分流职工和资源资产,因地制宜实施转产转型,逐步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新旧发展动能有序转换。


       十二、着力推动煤炭清洁开发。协同推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做好煤炭产业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衔接。严格禁止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布局新的煤矿项目,严格限制高硫高灰高砷煤项目开发,在煤矿设计、建设等环节严格执行环保标准,从源头上减少煤炭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十三、着力推动煤炭清洁生产。落实《煤炭采选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从生产工艺及装备、资源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管理等方面提升煤炭清洁生产水平。因地制宜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煤与瓦斯共采、矸石不升井、露天矿内排土等绿色开采技术和智能化开采技术,鼓励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和露天煤矿土地复垦,探索利用采煤沉陷区、关闭退出煤矿工业场地发展风电、光伏、现代农业等产业。


       十四、着力推动煤炭清洁运输。进一步优化煤炭运输结构,加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提升北方主要港口集疏港铁路能力,加快推动具备条件港口的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推进浩吉铁路集疏运系统建设,更好发挥北煤南运大通道作用。鼓励发展煤炭集装箱运输,积极推进集运站、储煤场环保改造,进一步提高煤炭清洁储运能力。


       十五、着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发展高精度洗选加工,持续提高原煤入选比例。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标准,严格控制劣质煤进口和使用。抓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加强燃煤锅炉排放监管,提升煤炭清洁利用水平。加强科研攻关,拓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领域,创新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和装备,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


       十六、严格落实产能置换要求。自本工作要点印发之日起,除应急保供煤矿外,原则上不再实施产能置换诚信承诺,已出具承诺的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承诺到位,逾期未落实的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上报产能置换方案时,煤矿新建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中的退出煤矿和核减产能煤矿应在项目开工前关闭(核减)到位,煤矿核增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中的退出煤矿和核减产能煤矿应在产能核增申请得到批复前关闭(核减)到位。各地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已确认产能置换方案中的煤矿如期退出(核减)到位,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收入优先用于去产能职工安置。国家有关部门将适时对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十七、规范实施中长期合同制度。提高中长期合同签订数量,支持企业多签早签数量相对固定、价格机制明确的煤炭中长期合同。规范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行为,推广使用《煤炭中长期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坚持“基准价+浮动价”定价机制,完善履约情况考核评价措施。各地有关部门和产运需企业要强化落实保供主体责任,不得因合同签订工作影响发电取暖等民生用煤稳定供应。


       十八、不断提升煤炭储备水平。各地有关部门要督促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落实不同时段最低最高库存要求,保持合理库存水平。已建成燃煤电厂存煤能力达不到要求的,要对现有设施进行改造或与有关企业签订代储、互保协议。支持在煤炭消费地、铁路交通枢纽、主要中转港口建设一批煤炭储备基地,逐步形成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为主体、地方政府储备为补充,产品储备与产能储备有机结合的煤炭储备体系。


       十九、持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将煤炭企业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去产能、产能置换、中长期合同履行、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诚信记录,及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企业信用约束,逐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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